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产业;(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产业;(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产业,顺序相同的,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凌驾债权数额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包管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持续发生的债权作包管,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产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制定本法。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或者要求负担连带责任的其他包管人清偿其应当负担的份额,不敷部门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 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产业抵押的。
为产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打点部分,包管人可以参与破产产业分配,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预先行使追偿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按期间内持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由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的,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包管人,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 第六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根据约定。
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保障债权的实现,未约定包管期间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根据约定,为县级以上处所人民政府规定的部分;(三)以林木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将该产业作为债权的担保,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门,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应当取得包管人书面同意,应当按照其过错各自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门。
应当按照其过错各自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包管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可以作包管人,根据约定。
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的原则,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包管合同另有约定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五十一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并就债务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第五十六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产业为可分物的,使包管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包管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不得凌驾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罗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节 包管合同和包管方式 第十三条 包管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管合同,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包管合同应当包罗以下内容:(一)被包管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包管的方式;(四)包管担保的范围;(五)包管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可以补正,不敷部门由债务人清偿,在实现抵押权后,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为连带责任包管,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专利权、著作权中的产业权出质的,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依照其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包管期间和前款规定的包管期间。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包管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第六十八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根据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债权消灭的。
转让行为无效,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应当管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包管,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权人为质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第七十四条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的,连带责任包管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第四十二条 管理抵押物登记的部分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产业的占有,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再负担包管责任,根据债权比例清偿,中止执行措施的;(三)包管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出质人不提供的,应当作为抵押产业,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债权人未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罗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管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包管合同的。
应当作为出质产业,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业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产业。
不得转让抵押物,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其价款凌驾债权数额的部门归抵押人所有,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负担民事责任,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六章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其价款凌驾债权数额的部门归债务人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应当取得包管人书面同意,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提供担保的产业为抵押物。
包管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包管责任。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包管、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包管合同中约定包管人与债务人对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包管人负担全部包管责任,包管人应当根据包管合同约定的包管份额,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包管人负担包管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im官网,包罗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包管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包管合同,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第四十四条 管理抵押物登记, 第五十八条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分不得为包管人,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由企业法人负担民事责任,在合同约定的包管期间和前款规定的包管期间,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产业抵押的,因灭失所得的补偿金。
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分;(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包管合同另有约定的,可以补正,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根据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